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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当庭反驳物业不让安充电桩的借口?问答表模板在这!

编者案:

【最近,越来越多的“安桩困难户”决定起诉物业,而且不请律师,自己辩护。

但是,很多人都是初次登庭,不知道怎么准备答辩材料。

准备答辩材料是自己辩护中特别重要的一环,辩护人应该针对物业可能提出的问题做一个问答表。如果在庭上遇到这些问题,就可以迅速找到驳斥内容,见招拆招,快速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

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一个问答表的模板。

这个模板是理想ONE车主凡人大叔写的,有关他的事迹,可看这篇文章:《物业不让安充电桩,我没请律师却打赢了官司,激动得想哭!》】

凡人大叔问答表原文

1.地下车位防火措施不到位,没有防火卷帘门,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安全条件。

我方认为是否有防火卷帘门和安装充电桩无必然联系。我方车位位于地下车库宽阔地带中心位置,不靠墙不靠建筑物,请问为何说不符合安装条件。我方已咨询供电公司,本小区每栋楼都有接充电桩的电源可用,且容量充足,安装充电桩无任何问题。如果被告说不具备安装条件,请拿出直接证据和相关部门鉴定材料证明不符合条件,否则这个论断只能算作被告的主观判断。

2.地下供电不具备安装条件

原告与供电公司沟通过X小区地下车位供电问题,供电公司工程师明确表示,X小区地下车库完全具备充电桩安装条件,现有供电容量足够。被告说法不成立。

3.网上经常有新闻说电动车充电起火,在地下车位充电起火安全隐患大。

我方认为有起火案例不能作为禁止安装充电桩的直接理由。任何车辆在一定概率上都有起火的可能。我们知道,油车同样可能自燃,中国每年燃油车自燃的事件数以万计,但汽车自燃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新能源车一旦自燃就会被作为社会焦点而被关注。如果被告认为新能源车更容易自燃,请拿出直接证据。如果说可能自燃就有危险,那地下车库的每一辆燃油车都是一枚定时炸弹,物业是否要禁止所有车辆禁止停在地下车库?

我方安装的充电桩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的正规合格产品,被告无端将该产品定性为易燃物,从法理上无任何依据。

4.目前法律上没有对自燃事故做明确的责任认定,一旦发生事故,物业可能承担责任

被告对可能因自燃事故担责的论断是不成立的。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第161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中已对充电桩产生安全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做了明确规定:

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甲方购买相关保险的,甲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充电桩已由充电桩生产厂家购买了100万元的事故保险)

同时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单独签订一份责任书,保证若由充电桩而产生安全事故,原告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仍然以怕担责任为由拒绝配合的做法没有依据。

5.配合安装充电桩不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以内。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其中最后一条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相关法规执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目前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已明确国家发展新能源基础设施的政策导向,规定了物业需配合业主完成充电桩安装的要求。而物业拒不配合,没有尽到车位管理协议中的义务。

6.物业已在地面划了集中停车位进行统一管理,满足了业主充电需求。

被告提出的集中充电位置位于小区围墙外部的空地,距离原告住所步行距离约300米。而原告购买的车位位于本单元楼下。被告提供的集中充电区域将为原告的充电带来极大的不便。主要包括:

1)距离远,增加原告取送车成本;

2)受环境因素干扰大,下雨天无法充电。特别是梅雨季节。而充电对于电动车来说就相当于燃油车加油,相当于人吃饭,是刚需。

国家和无锡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多个红头文件明确表示业主有固定车位的,优先在其固定车位安装,做到一车一桩。原告为了自身出行方便,花钱购买了自己的固定车位,被告不配合原告将充电桩安装在自己的固定车位而选择几百米远处的地面车位,这种行为没有履行物业作为小区服务者应尽的义务,侵害了原告使用自己车位并配置附属充电设施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及无锡市政府发布的政策导向相左。

综述

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原告已多次向12345热线提出过本案的情况,最终从处理部门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对物业的直接管辖权,建议与物业继续协商。物业不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政策导向规定要求,拒不配合原告安装充电桩,理由仅仅是自己认为不安全。这种理由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是否安全不是由某个人的观点决定的。政府大力倡导新能源车的发展,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告响应政府号召,购买新能源车,安装充电桩,是政府政策的践行者。而被告不顾国家政策导向和相关文件要求,阻挠原告在自己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这种行为与国家政策相左,同时也没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地下车位管理协议的义务。因此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电动汽车用户联盟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kol/13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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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电动汽车用户的故事,为用户服务。创办人蒋保信为原第一电动网主编、《凤凰周刊》记者,个人微信号是472449189,添加请备注身份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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