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北京市
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个人乘用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城市运行保障等多种出行服务中的应用,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车辆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条例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别)、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同时,首次在立法中提出区域协作,推动京津冀三地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已实现600平方公里路侧设施智能化部署,联合18家企业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验证,支持310余辆车完成19项功能服务产品的测试验证。
工信部《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规定,驾驶自动化从L0到L5按6级划分,L3级别开始车辆控制权逐渐交由自动驾驶系统,L3为有条件自动驾驶,L4为高度自动驾驶,L5为完全自动驾驶。北京市的这一条例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法上路和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来源:一电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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