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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

上海政府网

沪府办发〔2013〕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2013年3月29日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

  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支持范围)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示范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充换电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即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暂行办法所扶持的充换电设施,包括:

  1.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建设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包括在私人用户所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

  2.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包括在充换电设施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结合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加油站、高架下空间、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在市规划重点区域建设的中小型公用充电设施。

  3.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建设的专用、公用换电设施,结合公交、环卫等行业内的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在中环线以外区域的示范区内建设的换电设施。

  第二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支持,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按照《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已享受充电设施补贴的”团购单位”,不得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

  (二)参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电价政策,对用户充换电的用电费用和服务费用,尽可能予以支持。

  1.对用电费用,按照充换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收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参照本市工商业电价收费(学校、养老院仍按原用电性质收费)。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可享受峰谷电价政策。

  2.服务费用主要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水平,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在示范期内,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服务费用给予优惠;对自建自用、自建专用的充换电设施免收服务费用。

  3.国家充换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为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私人用户应使用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

  1.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深入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桩设施,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交流充电桩。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有固定停车位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支持、配合建设充电桩。

  2.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到电动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用户所在单位也可采用自建或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在停车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应支持配合建设充电设施。

  3.用户在购车时,可向汽车经销商提出1-2个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地点建议,汽车经销商应定期向交通和道路主管部门反馈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区域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

  (四)电网企业应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1.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对符合《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的私人用户,凭充电桩备案登记表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具的确认凭证,在示范期内其1个自用充电桩可享受业扩增容费免收政策,外线配套工程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应形成的资产归电网企业所有。

  3.电网企业建设管理的充换电设施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

  (五)对已经核准、备案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政策支持。

  1.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果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对在示范区内合建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在其他区域和市规划重点区域内合建、且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在规划参数确定上适当予以支持。

  3.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在示范区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单建项目应按照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设计。

  (六)对自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列入年度计划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三条(示范区与项目申报)

  (一)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示范区。

  1.根据本市电动汽车应用情况和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示范区暂包括2个大型示范区和6个中小型示范区。2个大型示范区为嘉定国际汽车城、崇明岛,6个中小型示范区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杨浦新江湾城、闵行交大校区、奉贤南桥新城。

  2.若其他区域建设示范区,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提交区域内电动汽车推广情况和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二)建设充换电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充电桩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备案。在非自有停车场地上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核准(备案)时应提交停车场地所有权人或停车场地管理部门(单位)的支持意见。

  第四条(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设在市交通港口局。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进办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换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公益行业专用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拟建设设施台数、建设地址、设备投资、拟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

  (二)市推进办会同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建设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正式印发年度建设计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设备投资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补贴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可在市交通港口局网上下载。(网址:http://jtj.sh.gov.cn)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规定向市推进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内容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有中文翻译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电费缴费凭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市推进办于每年一季度将设备投资补贴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

  (四)市推进办根据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推进办提出的请款报告,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与推进工作。

  (二)市交通港口局承担市推进办的工作,组织制订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结合本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站)、P R(停车 换乘)停车场等的规划建设,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咨询、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交通港口局将充换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负责指导做好掘路计划审批和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充换电站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

  (六)华东电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消防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换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七条(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本暂行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暂行办法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充电桩建设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3年3月2日

来源:上海政府网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shichang/1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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