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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解读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

  根据新形势下我国汽车产品节能管理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汽车行业研究制定了GB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提出了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标值的全新评价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组织汽车行业研究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一、背景、依据及意义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激增,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不断提高。同时,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产销总量持续增长,2010年、2011年汽车销量连续两年超过1800万辆,2012年汽车销量超过1900万辆;至2012年,我国汽车保有总量超过一亿辆。据统计,目前汽车用汽柴油消费占全国汽柴油消费的比例已经达到了55%左右,每年新增石油消费量的70%以上被新增汽车所消耗。

  我国自2001年开始正式启动了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先后制定实施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一系列汽车节能领域的重要标准,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乘用车燃料经济性标准体系。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办法》,建立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2010年6月,国家出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政策,对购买节能型乘用车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实施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政策。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乘用车单车产品节能管理体系。从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方法、限值、标识等国家标准到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汽车燃料消耗量抽样核查制度,以及与燃料消耗量挂钩的节能汽车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等财税政策,都已建立并实施。

  目前,欧、美、日等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和汽车保有大国都已经建立了以技术标准为基础,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为核心,包括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核算和超标惩罚机制在内的汽车节能综合管理体系,积极引导和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中明确”建立完善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促进混合动力等各类先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推广普及节能汽车。出台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分阶段目标值为基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2012年开始逐步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产、进口汽车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研究基于汽车燃料消耗水平的奖惩政策,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 2011年底国家发布GB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国家标准,2012年开始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标值评价体系。

  (三)目的及意义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是按照汽车企业所有乘用车产品的车型燃料消耗量和对应的产量或进口量来设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是一种全新评价体系,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模式从单车管理到企业管理、从单体目标管理到整体节能目标管理的重大转变。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考核评价体系,可以在确保汽车节能总体目标的同时,给予企业满足法规更多的灵活性,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汽车产品多样性的需求,已成为国际汽车节能管理发展的方向。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政策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我国汽车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传统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促进汽车产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体系的实施需建立在对企业车型燃料消耗量数据及产品数量科学精确的统计和管理,及要有具体可行的奖惩措施的基础上。《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是全面实施企业燃料消耗量管理的基础性文件,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规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范围、核算主体、核算方法及相关要求,明确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程序。该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建立系统、科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汽车行业竞争环境,建设包括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和财税措施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更加完善的汽车节能综合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过程

  2008年,按照国务院”适时提高并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汽车行业启动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三阶段标准的制订工作。在总结第一、二阶段限值标准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深入研究汽车发达国家汽车节能标准最新动态及未来发展趋势,并在充分考虑我国汽车行业技术和产品现状的基础上,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充分研究论证,标准工作组提出了建立”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标值”全新的评价体系,形成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乘用车第三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2011年12月,GB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国家标准发布。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国家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在对企业产品类型、数量进行准确的统计、计算和管理及有与之配套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制定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委组织汽车行业启动了与标准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多次召开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政策体系座谈会,就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及奖惩措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协商,并听取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欧洲汽车工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北京卡达克技术中心开发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

  (一)征求意见过程

  2012年2月17日~3月2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工信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2年3月~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在此期间,多次组织召开汽车行业企业会议,对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说明,听取”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应用意见、建议,对《核算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013年1月9日~3月9日,《核算办法》进行了WTO/TBT通报。通报期间,收到日本政府的评议意见,表示对我《核算办法》G/TBT/N/CHN/952通报的关注、评议以及对我政府汽车节能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算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北京卡达克技术中心开发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为确保GB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顺利实施,做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工作,2012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下发《关于做好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开通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装函[2012]259),6月27日,在北京召开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培训会,明确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

  2012年7月1日,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正式开通。从2012年7月1日起,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凡属于报送范围内的,应按要求上传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

  三、《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

  (一)主要内容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对乘用车企业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的申报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核算方法、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制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额度的转结与使用以及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所有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8月1日前、2月1日前,主动申报本企业(核算主体)下一年度企业燃料消耗量计划、本年度上半年企业燃料消耗量情况及上一年度企业燃料消耗量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组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数据的核实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工作,并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对各核算主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每年的6月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报告”。

  (二)基本原则

  1. 企业责任主体的原则。以企业作为核算主体,根据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对应的产量(不含出口量)、进口量设定企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2. 国产、进口乘用车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都将纳入管理范畴,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燃料消耗量数据的申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国产车与进口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独立核算。

  3. 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原则。为优化我国汽车产品能源消耗和供应结构,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施优惠、鼓励措施。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

  4. 鼓励企业提前达标的原则。允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结转额度有效期三年。

  5. 企业申报、社会监管的原则。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制度,纳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每一核算主体每年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政府部门将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执行情况的公示制度,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企业报告制度,对企业递交的报告进行核查、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作用。

  6. 逐步过渡的原则。充分考虑汽车企业产品规划和换型周期,为企业预留适当过渡期,2012、2013和2014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限额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基础上相应放松9%、6%和3%。

  与各类车辆对应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公式如下:

  与各类车辆对应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计算公式如下:

  (三)监管、奖惩

  1. 建立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建立车型燃料消耗量市场抽样、样车检测、检测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年度执行情况的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2.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转结至下一年度使用,结转额度三年有效。

  3. 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未按要求上报、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的、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其他说明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研究建立基于汽车燃料消耗量水平的奖惩制度,包括对不达标企业的惩罚及管理措施将另行制定。

  ( 编辑/杨晓红 )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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