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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铁锂专利无效案”一审直击

第一电动网 王慰祖

  4月9日下午2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八厅内,随着主审法官一声法锤敲响,”磷酸铁锂专利无效案”一审宣告开庭。

  在几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均表现得冷静克制,而旁听席总共只有5人。

  这场涉及中国锂电池工业整体利益的官司就这样静悄悄地进行……

  庭上之争

  原告方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Hydro-Quebec)、巴黎CNRS公司、蒙特利尔联合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作为磷酸铁锂电池技术专利的原拥有方,2008年9月依法取得了中国专利授权(授权公告号CN100421289C)。

  该专利在中国的授权范围包括125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涉及包碳的磷酸铁锂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以及利用此材料得到的化学电池。

  如果按照上述专利保护范围,目前国内大多数磷酸铁锂电池生产企业都将涉嫌侵权。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要求方提出,如果中方公司继续使用其所称的专利技术生产磷酸铁锂电池,需要一次性缴纳1000万美元专利入门费,除此之外,每生产一吨磷酸铁锂还需缴纳2500美元专利权使用费。

  2010年8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专利技术缺乏创造性”、”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7方面理由,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裁定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专利无效的申请。

  2011年5月,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宣布该专利无效,并对专利权人的111项权利要求宣告全部无效。

  无效认定理由包括:授权文本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原告方认为,依据中国国家专利法,复审委宣布专利无效所依据的两条理由均不能成立。首先,在修改专利相关文件时,将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改为含有过渡金属的化合物,并没有超过修改范围。其次,将”化合物”一词改为”碳导体”只是笔误。而且,即使改成了”碳导体”,也可解释为涂了碳导体的”化合物”,这个词的变动本身并不影响公众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没有超过说明书的内容,能够得到其支持。因此,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审委的无效裁定。

  被告方认为,将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改为了含有过渡金属的化合物,这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找不到相应的内容,因此认为其超过修改范围。此外,原告在解释何为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时,用三价铁化合物做了举例说明,因此原告认为所有的过渡金属都包含在内。

  但被告并不认为一个例子就能够代表所有的化合物。而对于笔误的说法,被告认为这个理由无法令人信服。

  作为本案重要利益相关方,法庭要求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庭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王金良在接受作者采访时表示:”该项专利本身即存在违背科学性、丧失新颖性等问题。”专利相关文件中提到的”通式为C-LixM1-yM’y(XO4)n的化合物”,其中C表示与通式LixM1-yM`y(XO4)n的化合物交联的碳”是专利权人杜撰出来的概念。按照说明书的意思,此目标产物并非化合物,故认为化合物C-LixM1-yM’y(XO4)n存在的观点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其文字说明存在前后矛盾之处。由此可见说明书相关内容描述不清楚、不准确,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正确理解。

  根据《专利法》,这份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与此通式有关的权利要求1-12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丧失新颖性的问题,作者了解到,该专利的相关内容早已在1999年10月于夏威夷召开的第196次美国电化学会议上就以论文的形式公开过,会议日期比其申请优先权日即————2000年9月早了11个多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而已在会议上报告6个月以上的内容则不应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代理人、北京同立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芳说:”一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统计数据看,在后续程序里,推翻无效决定的概率非常低,依据去年年底的最新数据,只有12%的概率;二是中方当时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非常多,但复审委只用了两个理由和少部分证据,就证明专利无效了。”

  瞄准中国

  2003年3月,当中国电池企业正在埋头研究磷酸铁锂电池时,加拿大魁北克水电等公司悄然带着申请号为”PCT/CA2001/001349”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

  PCT的全称是《国际专利条约》,参加该条约组织的成员国大约有140个,成员国公民向相应的受理局提交了专利国际申请,即被视为向所有成员国提出了申请,取得了统一的申请日。

  只要按照条约规定的期限向所选定的国家提出申请,便可启动该国家的审查程序。之后,各国根据国内法律进行独立审查并做出决定。

  也就是说,专利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没有授权程序,只是获得了申请相关国家专利的机会。

  而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权人正是瞄准了中国在磷酸铁锂相关专利上的空白,向中国专利委员会提交了PCT/CA2001/001349国际申请,在审查过程中通过部分修改,顺利取得了中国专利权。

  2008年9月,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权人申请人如愿以偿地获得了授权(授权公告号CN100421289C)。该专利在中国的授权范围包括了125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涉及了从包碳的磷酸铁锂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到利用此材料得到的电化学电池。

  作者从一位磷酸铁锂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在专利名称上采用了巧妙的方式,如果只查看专利名称,绝对不会知道这是关于磷酸铁锂的专利,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的专利,竟然几乎涵盖了目前磷酸铁锂电池生产技术的全部环节。如果按照这个专利,国内大部分电池生产企业都属于侵权了。

  这位业内人士还向作者透露:”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名称为‘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还原材料的合成方法’,有意隐藏了专利主要内容,即使该领域专业人员也难识其‘庐山真面目’,造成专利公告时的‘关注’缺失。该公司在中国申请的名称也与专利原名称不同,原名称应译为‘具有高表面电导率的电极材料’,行业专家对这个名称一看就懂,它是一种电池材料,这种材料具有高导电性能。若以该名称申请,肯定会引起业内高度关注,而专利名称通俗易懂恰恰是各个国家对专利的基本要求。”

  作者了解到,如果外方胜诉,意味着今后中国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磷酸铁锂电池,需要向专利持有方缴纳专利费。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这场专利官司对于中国磷酸铁锂电池行业和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至关重要。2015年中国磷酸铁锂电池产业规模有望达万亿元人民币,如果采取向外方购买专利的做法,不仅每年要付出几千万美元的专利费,更如同掐住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脖子”。

  根据作者在法庭上了解到的情况,”磷酸铁锂专利权”案至少两个月之后才有望宣布判决结果。无论谁输谁赢,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本刊将继续对此案保持关注。

  ( 编辑/王慰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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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慰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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