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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节能和新能源车将减免车船税

第一电动网 综合报道

  作者获悉,财政部3月7日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分别减半征收和免征车船税,并明确相关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财政部表示,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工信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而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则由三部委另行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其中包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并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需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

  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则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且其动力电池不为铅酸电池,并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在功率要求上,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其中不含电能转化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以及不含电能转化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的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两者都应小于60%。

  关于节能型商用车、节能型船舶、新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相关部门表示将另行制定。《通知》要求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上述对应两种减免税车型目录。三部委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发布《目录》公告,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页内容提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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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3. 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目前正在生产(进口)及已经生产(进口)的车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以下统一简称为《目录》)的申请。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3。

  (三)《目录》审查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发布《目录》公告,明确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车型,明确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车型。

  (四)《目录》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目录》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目录》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车船税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认定标准目录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为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我国车船的标准体系节能评价体系技术进步和型号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修订调整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认定办法。

  六、本通知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为动力源的汽车。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办法,认真做好《目录》车型车船税减免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内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做好《目录》申报等工作,积极落实好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

  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

  ( 编辑/董海荣 )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综合报道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shichang/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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