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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被罚3000元 霸王条款限制了北京消费者权益

王颖萍

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4月2日,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罚款3000元

当事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其余门店以及分公司均为体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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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小鹏汽车购买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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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小客车过程中,可以在小鹏汽车APP线上选购或线下实体店选购车辆。

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需与当事人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

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内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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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当事人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颖萍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qiye/17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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