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首次设置“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草案从法律层面厘清自动驾驶汽车与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边界,并明确责任划分。核心突破在于责任主体的切换,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这意味着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激活时出事,车企直接担责,而非驾驶员。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和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则按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驾驶员仍是责任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以来L2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乘用车渗透率已达70.5%,领航驾驶辅助(NOA)功能渗透率达到34.2%,首批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已在特定区域上路通行。此次修法为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违法处理、事故调查和保险制度提供上位法依据,从根源上重塑行业发展逻辑,让“守规矩”成为行业刚需。


来源:一电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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