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玉林容县一小区物业在露天停车场安装交流
充电桩,为业主提供有偿充电服务。然而,一位业主谢某在充电后离开,当晚车辆起火,导致车辆动力
电池和充电线路严重烧毁,充电桩损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电池过充。车主夫妇不服,申请复核,但上级消防部门维持原有认定。物业随后向车主索赔24229元,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充电桩具备合格证明,起火根源为车辆电池过充。车主无法证明充电桩存在故障,因此驳回其抗辩理由。谢某明知车辆常规充电仅需7至8小时,却放任车辆无人看管充电长达11小时,存在明显使用过错。车辆登记人陈某未尽车辆安全管理义务,二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核定充电桩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酌定30天停运收益损失1100元,判决谢某、陈某共同赔付物业6100元,驳回物业其余索赔诉求。


来源:一电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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