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某公司名下的威马牌纯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18.2万元。同年6月1日,该车发生单方事故,驾驶员隋某某驾驶车辆与大门楼相撞,导致车辆损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鉴定,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148630元。然而,保险公司对此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事故日车辆实际价值仅为5万到5.5万之间,并申请对车辆价值及残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接受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而是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维修金额148630元认定了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随后上诉,认为评估公司给出的损失价格与事实不符,且车辆贬值损失不应由保险承担。一审法院回应称,威马牌电动汽车生产商在2023年下半年已出现生产经营不稳定状态,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有能力预设合理的投保价值。原被告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认车辆投保金额为182646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14863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一电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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