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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整电动汽车指标摇号政策 划出4000个指标用于电动车租赁

9月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年内按期分配的电动小汽车指标在第8期摇号中,一次放出供市民申请,针对电动小汽车指标大量剩余的情况,剩下的4期电动车指标摇号政策将有所调整,除了拿出4000个指标作为电动车租赁指标外,每期的指标配额也将不再是固定分配,而将视当期有效编码进行动态调整。此外,新能源汽车在路内停车位停车当日首次(首1小时)将免费。

深圳市此前7期的摇号,都是事先发布指标的配置数量,电动小汽车的增量指标每期都有大量剩余。对此,从第8期开始,指标的配置也将进行调整。今年剩下的4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指标的配置方式由按月配置调整为按待配置总数配置,其中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4000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单位和个人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12587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2015年度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总数为20000个,截至8月底实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3413个,而剩下的8、9、10、11期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达到16587个。虽然此前深圳已经放开了个人第二车为电动小汽车的政策,但按照此前的情况,今年内肯定是很难“消化”了这些剩余指标。

对此,深圳市对剩余的4期电动小汽车摇号指标政策将进行调整。其中,从16587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划出4000个指标,专项用于给汽车租赁企业申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指标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1日。汽车租赁企业在申请汽车租赁专项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此时的申请条件和可获得的申请编码数要受纳税额和投资额限制。剩余12587个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将按照单位、个人实际有效申请数量同比值配置,而不是之前的单位和个人的固定配置比例12%:88%。

以下为政策原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总数为20000个,截至8月底实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3413个,第8、9、10、11期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16587个。待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分配如下:

(一)从待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划出4000个指标,专项用于汽车租赁;

(二)剩余12587个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期单位、个人配置比例按照单位、个人实际有效申请数量同比值配置。

二、2015年度第8、9、10、11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由按月配置调整为按待配置总数配置,即:

(一)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4000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二)单位和个人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12587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三、申请2015年待配置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行为的汽车租赁企业,方可申请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二)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受《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纳税额、投资额限制。

(三)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不受《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额、投资额限制,但最多不超过当期配置的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

(四)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并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持有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五)汽车租赁企业在申请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四、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在参加2015年度第8、9、10、11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时,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根据《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深交〔2015〕303号)第二条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后,还可以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个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电动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购买,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上牌;

(二)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注: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3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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