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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2017年新能源车补贴按中央标准50%执行

绍兴日报

近日,备受关注的《绍兴市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正式出台。绍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车主,最高可享受2.2万元地方补助,社会购买新能源客车则最高可拿到15万元地方补助。

今年的新办法规定,绍兴市将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按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国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果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但是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

去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我市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今年国家新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后,给地方补贴设置了上限。“按国家规定,相比去年地方补贴降至国家补贴标准的50%。”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市民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最高给予3万元补助,今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最高可享受2.2万元地方补助,社会购买新能源客车最高可拿到15万元地方补助。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数量限定为1辆。

新能源车具体补助办法依然简单。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

此外,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本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范围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和袍江开发区。

绍兴市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袍江开发区。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含补助)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参与袍江开发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参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企业向当地经信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一)对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二)国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  

(三)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四)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同步调整执行。  

袍江开发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桥、上虞公司)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由市级财政负责配套补助;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补助,由当地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补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4.车辆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袍江开发区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单位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桥、上虞公司)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申请补助的单位按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在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限定为1辆;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绍兴日报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5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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