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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41座、充电桩1655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二、重点领域建设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对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有效互补。

(二)用户居住地。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单位内部。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积极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四)城市公共场所。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6年完成荣乌高速公路东营段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完成市内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快充网络建设,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轴线、以国省道为支撑网架的城际充电服务走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东营供电公司)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市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东营供电公司)

(三)明确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要求。积极争取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省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发展改革委、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东营分公司)

(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市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如省、市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程序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营供电公司)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县区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县区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简化建设规划手续。落实国家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环节的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结合全市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各县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东营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关于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东营供电公司)

(九)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东营供电公司)

(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以及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研究出台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合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价格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统筹做好我市充换电服务费制定、管理等工作。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尽快出台我市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拓宽多元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和设备厂商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或到“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东营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三)强化安全管理。研究出台加强充电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明确防火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东营供电公司)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利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性互动。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要根据职责,分别从规划、建设、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相关标准制修订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要通过加大财政价格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机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切实抓好落实。

(四)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县区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总结推广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五)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4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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