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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发布

10月13日,珠海市发布《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规定补助对象为充换电设施补助对象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投资费用的实际出资人。个人充换电设施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随车赠送的,不再给予补助。

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发布

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个人):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助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含个人, 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填写好《细则》附表 2:《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属于单位的加盖公章,属于个人的正楷签名),于2016 年10月24日前报送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发改局)。建设单位应同时按《细则》第五部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赴现场预 验收时完整提供。

二、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于2016年10月25日前将辖区内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细则》附表 2 收齐汇总, 加盖区发改局公章以确认、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进此项工作,将其姓名、联系方式报送市发改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专人应在第三方检测机构赴现场预验收时负责协调并落实。

三、我市聘请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为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将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进行资料审核并进行验收,资料审核和验收时间为10月26日至11月20日,验收要求如下:

(一)现场预检测验收

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和建设单位于11月10日前完成现场预 验收并完成预验收报告,现场预验收时间由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和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对建设单位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建设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工作,提供完整的支持或证明材料,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现场预验收准备材料

(1)建设单位应提供按《细则》第五部分“补助资金申请 及拨付程序”准备的完整、真实的资料。

(2)充电站:整个充电站的规格图、供电变压器的规格书及规格图、配电柜的规格书和说明书、监控系统的规格图、土建规格图、整个充电站的配电规格图等。

(3)充电桩:充电桩的说明书、原理图、规格书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的检测报告、充电桩的配电规格图等。

(三)整改指导和整改工作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对建设单位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建设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实施整改工作,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和建设单位于 11 月 20 日前完成现 场整改工作并完成预验收报告。

(四)检测验收评审会议 现场预检测验收及整改工作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珠海供电局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于 11 月中下旬(暂定为 21 日)召开验收评审会议,确认该建设单位是否验收通过。检验合格后由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5〕167 号),加强和规范我市 2015 年度省 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由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新 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原 则是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并接 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补助对象

充换电设施补助对象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 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投资费用的实际出 资人(下称“建设单位”)。个人充换电设施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随车赠送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补助范围及补贴标准

补助范围为珠海市辖区内,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提供服务的充换电 设施,包括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 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充电设施指:

(一)集中式充电站,包括公交专用充电站、出租车专用充 电站、环卫物流专用充电站、城市公共充电站、城际快充站。

(二)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分散式用户专用充电桩和分散式 公共充电桩。分散式用户专用充电桩含住宅区、公共机构、企事 业单位、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停车场设置的充电桩;分散式公共 充电桩含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旅 游景点车位、路边停车位等公共停车场所配置的充电桩。

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按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 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 1)。

四、验收标准

主要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33001-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33002-2010)、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GB/T29772-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

(NB/T33004-2013),以及国家能源局 2015 年 11 月 4 日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 年版)》等。暂无国 标和行标的,可参照地标或国外相关标准。

五、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申请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 设施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补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补助。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账户信息和充电设施站点实景照片 等)并附以下材料:

1、《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 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须提供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下同)。如为个人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

3、涉及工程报建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项目须提供立项文件。

4、购置设施设备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充换电设施类型及服务能力相关凭证复印件。

6、产权证明文件。在自有土地建设充电设施的需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利用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非物业所有权人,需要提供与物业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明确充 电设施的所有权,并由物业所有权人出具项目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竣工的证明材料。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涉及报建的,由住规建部门出 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不涉及报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建 设项目符合我市国土、住规建、环保、交通、市政林业、科工信、 质监、公安消防和供电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组织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珠海供电局 等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文中第四点的验收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由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三)资金拨付。完成上述程序后,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拟 补助意见,并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 政府审批后,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 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须对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凡涉及提供的产品或实施的内容与申报的材料不相符、性 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形的,将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 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 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 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七、受理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受理时间截止到 2016 年 10月 25 日,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金。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发布

珠海市 2015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发布

填写说明:

1、此次补助的必须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个人充换电设施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随车赠送的,不再给予补助。

2、第(3)栏“设施类型”从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桩(机)、换电 站工位、加氢站中选择一项填写。

3、第(4)项“设施服务能力”按设施类型分别填写,其中,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桩(机)填写额定输出功率(千瓦),换电工位填写日服务车辆数(辆),加氢站 填写日加氢能力(公斤)。

4、第(6)项如无验收部门的只填写建设竣工时间,第(7 项)如无验收部门的可不填。

5、第(8)项“补贴标准”按附表 1 所列补贴标准填写。

6、换电站包括充电和换电两部分,在填写表格时,可按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 和换电站工位分别填写。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4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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