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资讯
  3. 政策
  4. 甘肃:新能源汽车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同步出台

甘肃:新能源汽车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同步出台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经建处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同时,作者关注到在兰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市(州)政府的综合奖补。包括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数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越多,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进行配套。

公告原文如下:

我省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67号),我省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补贴范围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各级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三、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局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州)工信部门。

市(州)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审核汇总后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委。

省工信委收到市级申请补贴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测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四、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我省财政、科技、工信、发改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市(州)政府的综合奖补。包括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可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其他升级专项资金,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

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数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越多,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进行配套。

奖补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44144

返回第一电动网首页 >

收藏
2
  • 分享到:
发表评论
新闻推荐
第一电动网官方微信

反馈和建议 在线回复

您的询价信息
已经成功提交我们稍后会联系您进行报价!

第一电动网
Hello worl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