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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未出台,山西临汾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保障低速电动车上路

第一电动网 综合报道

近日,从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临汾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经下发并执行。

低速电动车国标制定已历时一年多,但期间除了国标草案曝光之外,正式文件一直未出台,山西临汾为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山西临汾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办法,这也符合工信部发声的“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的精神。

就相关技术条件要求而言,山西临汾的暂行办法比此前曝光的国标草案宽松,如可用铅酸电池、车身尺寸方面放宽到≤4200mm(国标草案限定不超过3500mm)、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国标草案限定不超过750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国标草案限定不超过70km/h)。

具体管理办法方面,暂行办法要求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低速电动汽车号牌、登记证书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晋L电”;允许低速电动车在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行驶时走机动车道

暂行办法同时指出,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临汾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低速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加强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三条临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临汾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市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市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汾市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六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临汾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3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200mm×1700mm×155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5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在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章 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 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五)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 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 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第十一条《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由市经信委统一制定发布。

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

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章 产品检测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测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市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对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市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 产品备案

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 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 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 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 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九条市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二条市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六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并报市经信委和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市经信委、市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等通行条件确定 (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等区域无限制使用)。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第三十条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备案登记挂牌制度,低速电动汽车登记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低速电动汽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且在1年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在此期间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低速电动汽车号牌、登记证书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晋L电”,低速电动汽车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低速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低速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每年由生产厂家进行车辆检测,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后续的人工查验。

第三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三十六条 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本市低速电动汽车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印发

校对:郭强(市经信委)                                 共印130份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综合报道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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