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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将在2020年建成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

近日,《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流出,根据送审稿显示,到2020年宁波市目标建成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不少于110座,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具备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城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在全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全覆盖。

宁波市将在2020年建成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

送审稿原文如下: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美丽宁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车桩相宜、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含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超级电容公交车等,下同)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充电臂,配套的变压装置和联接电缆、电缆管沟等。

(二)发展目标

基本建成以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高速公路、国省道配建充电设施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2020年,全市共建成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不少于110座,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具备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城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全覆盖。

二、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整体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抓紧编制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安排。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的衔接,形成完整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体系。各地要按照专项规划,按年编制当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二)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加快建设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1、推进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2、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对现有居民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固定车位业主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居民区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和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居民区充电设施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3、推进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新建单位办公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并在土地出让供应条件中明确。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推进内部停车场(位)自用充电桩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充电所耗电量在能源“双控”考核中不计入单位能耗总量。

(三)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1、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根据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情况,在公交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布局建设相应的配套充电设施,结合超级电容公交车的续航里程要求,在公交线路沿线布局建设适量的配套充电设施。

2、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根据环卫、机场、物流、出租、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情况,优先结合所在单位停车场、停车位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四)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遵循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布局,实现“由无到有、由疏到密”。

1、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文体场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

2、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城市中心区可按照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3、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桩(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4、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独立占地充电站,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五)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充电设施应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改造。在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快充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速充电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三、建立充电服务体系

(一)构建充电服务智能平台

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构建充电服务智能平台。按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公益性的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和财政等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撑;向社会公众发布充电设施信息,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各类主体围绕用户需求,开发应用具有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功能的智能服务平台,提升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

(二)研究制定财政价格政策

研究制定财政鼓励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和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财政支持办法。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户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经营企业可向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暂实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抓紧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

(三)加强配电网接入服务

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供电企业要结合现有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四)创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模式

支持电力企业、充电设施生产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有效整合公交、环卫、邮政、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四、加强建设运营管理

(一)简化投资建设审批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审批制外,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均实行属地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或安装充电设施,直接向所在地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无需单独办理投资备案手续;所在地供电单位按月统一向所在地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办理汇总信息报备。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各地的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地下敷设的电缆管沟应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二)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定标准。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等标准规范。指导和推动建筑物所有(使用)人、土地所有(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各类充电设施设置场所配建比例要求,并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列入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供地条件。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确保产品互联互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已建充电设施应在规定时限前完成改造。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积极推动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明确消防安全要求。

(三)加强建设运营管理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的运行维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标准,完善充电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强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研究落实充电责任保险制度,充电基础设施的产品责任保险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开展充电设施运营业务的主体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宁波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客管局、市开投集团、宁波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体系,完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二)加强考核督查

各地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的充电设施建设发展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督察内容。

(三)营造舆论环境

各地各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进程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安全使用充电基础设施,切实提升市民对电动汽车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恶意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其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政府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当地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推进方案。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4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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