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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低速电动车合法身份再添一城

近日,贺州市发布《贺州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 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企业投资建设电动车检测线、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企业的检测线进行检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市质监部门负责监督。产品达到标准的,生产企业即可向市工信委申请产品准入公告。

贺州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低速电动车合法身份再添一城

公告原文如下:

贺州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规范小型纯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电动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展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镍氢电池组等,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纯电动载人、载货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对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采用发布《贺州市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投资管理方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电动车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生产运行方面,工信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资质的管理,负责《目录》公告的发布;质监部门负责监督产品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章 生产要求

第五条 电动车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70 km/h。

第六条 载人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5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载货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吨百公里耗电量≤50km.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七条 电动车的电池寿命:80%放电深度下,铅酸电池的循环使用寿命应不低于600次,锂电池的循环使用寿命应不低于1200次,氢燃料电池的使用寿命应不低于2000小时,镍氢电池的循环使用寿命应不低于1000次。

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电动车整车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须经国家强制性认证(CCC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 检测及公告

第九条 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企业投资建设电动车检测线、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企业的检测线进行检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市质监部门负责监督。产品达到标准的,生产企业即可向市工信委申请产品准入公告。

第十条 产品检测合格的企业向市工信委申请准入公告,由市工信委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委、质监等部门组成审核组,对企业的生产现场以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现场审查通过后,审查结果在市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形式进行公告,企业方可生产公告范围内的产品。

第四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码,产品识别代码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销售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制定合格证管理办法,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电动车产生废旧电池由具体生产企业进行回收或按相关规定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固废处置单位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市工信委、质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电动汽车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的合法票据,按照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低速电动汽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贺州市辖区内限于在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九条 驾驶低速电动汽车,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驾驶人持C1(含)以上相关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第二十条 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办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在注册登记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低速电动车应参照机动车向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

第二十二条 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限于自用。违反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10年或20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应当自注册登记日起,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低速电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自治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4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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