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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甬发改工业〔2015〕133号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3月30日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4〕188号,以下简称《方案》),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三个行政区(以下简称老三区)

第二章 推广目标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按照《方案》要求,到2015年,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和私家车等领域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5000辆。其中,外地品牌车辆不低于3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按照《方案》要求,充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累计建设充电站13座,充电架332个,交流充电桩5506个。基本满足推广应用车辆的运行需要,实现基础配套设施的网络化、便利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宁波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规划(2014-2020年)》(甬经信机械〔2015〕67号)要求,重点培育2~3家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产能达到3万辆。重点扶持一批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车用动力电池系统产能达到10万套,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产能达到5万套。产业规模达到150亿元。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七条 公交车

以市公交公司为主体,在市区内选取合适公交线路开展超级电容无(有)轨电车的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及时评估并完善,逐步扩大在城市公交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出租车

以现有出租车公司为主,采用区域示范运营方式,加大纯电动出租车在城市客运领域的推广力度。示范推广期间上牌的纯电动出租车5年内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公务用车

一般新能源公务用车和新能源执法车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加大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机关的推广应用力度。

第十条 专用车

纯电动环卫专用车由市城管局牵头确定车型,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组织采购,并按年度计划投放使用。纯电动物流快递车由市邮政管理局牵头确定车型,积极鼓励物流企业购买和使用。示范推广期间新能源专用车全时段开放道路使用权,市区行驶不限单双号,免费上牌。

第十一条 私家车

个人、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除享受宁波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在市区行驶不限单双号,充电价格优惠,车辆注册登记、上牌、年检“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单位(社会团体)团购5辆(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 创新推广模式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专业运营商组建新能源汽车(微公交)租赁公司,推进新能源汽车以租代购。创新发展新能源汽车商业租赁模式,采取长期租赁和分时租赁的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以市区短途代步出行为目的的纯电动汽车自驾租赁服务模式。

第十三条 购车补助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市本级及老三区地方财政补助在中央财政购置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

(一)公交车采用“政府投资、整车购置”模式,除参照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出租车、物流快递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市本级环卫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老三区环卫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30%,其余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个人私家车地方财政补助按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所在地(后者须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单位(社会团体)地方财政补助按法人注册地,由市本级财政与老三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市本级公务用车和老三区公务用车地方财政补助分别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按《方案》要求,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基础设施,市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设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流程。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由市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科学选址,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办公楼、商场、公共停车场和交通枢纽等应按总规划停车位的20%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用电负荷与位置,示范推广期内按总停车位的10%配置充电桩。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此类项目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将其纳入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规划布局,在现有居住小区、办公楼(含市行政中心)、商场、公共停车场、咪表停车位与综合交通枢纽等增配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充电桩,为群众自购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原有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因施工产生的破损或迁移,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按要求进行改建,相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第三方监控服务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现信息实时采集、实时监测、信息交互和智慧服务,为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现有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鼓励创投基金、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加大扶持宁波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在超级电容无(有)轨公交车、新能源乘用车和新能源专用车等领域的技术与产品开发力度。积极引进国内知名特种车、改装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依托关键核心零部件龙头企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控制系统的研发。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与本地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建立长期固定的配套合作关系,政府优先采购本地配套率高的整车产品。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支持有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老三区外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财政补助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3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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