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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法规应跟上智能汽车发展的步伐

2016年以来,各国相继加大了对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的政策支持力度,并加大了资源投入,力争率先取得突破。之所以如此努力,是因为国际上普遍认为,在智能汽车领域取得领跑地位的国家,必将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引领世界前进的地位。但实现这一远景目标的基础,是自动驾驶技术实现全面的跨越。


我国将实现完全自动驾驶的时间节点放在了2020-2030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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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工信部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分工研究智能网联汽车的总体规划。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将智能网联汽车列入未来十年国家智能制造发展的重点领域,明确指出,到2020年要掌握智能辅助驾驶总体技术及各项关键技术,到2025年要掌握自动驾驶总体技术及各项关键技术。同年,《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第一版)出台。


2016年10月底,《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路线图》发布,该技术路线图制定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三个五年阶段要达到的目标,力求高度或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2021-2025年上市。《路线图》还指出,2026年到2030年,每辆车都应采用无人驾驶或辅助驾驶系统。


然而,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道路实际测试这一环节,但我国交通法规定,没有人驾驶的汽车不能上路行驶。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上路的需求和不许上路的法规形成了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如果不能完美解决,将可能使我国错失一次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引领世界前进地位的机会。


法律禁止上路 限制技术发展


“某某公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被交警扣留了”。这一消息曾在业内轰动一时。交警扣车的原因是:我国交通法规规定,没有人驾驶的汽车不能上路行驶。不仅如此,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测试也是被禁止的。


法律的禁止,限制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和试验。由此形成了一对矛盾: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很不成熟,需要大规模的、真实的、不同环境、不同气候、不同地域、不同交通规则、不同国度条件下的真实道路试验。另一方面,因其不成熟,所以无法制定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其顺利发展,而现用的法规是不允许上路。


当前,我国企业上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都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某一地方交管部门的批准或默许才能顺利进行。此种权宜做法依靠的是政府公关,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法规的滞后,限制了蓬勃兴起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


路权应放开 法律待完善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与法规禁止上路的矛盾,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并开始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2016年4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宣布,《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维也纳)》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修正案正式生效。新的修正案规定,在全面符合联合国车辆管理条例或者驾驶员可以人工选择关闭该功能的情况下,将驾驶的职责交给车辆的自动驾驶技术,可以明确地被应用到交通运输当中。这意味着包括欧美地区在内的72个签约国,可以从此允许配有相关功能的汽车在特定期间自动驾驶。这项修正案的生效使自动驾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许可,驾驶的责任人不再必须是人,可以是汽车自身,开辟了自动驾驶合法化的先河。


美国法律一直要求汽车必须配备司机,并且还必须设置有传统的手动控制装置,比如踏板、方向盘,但2015年,谷歌等公司要求修订这个法律。修订为汽车可以没有方向盘、没有油门和刹车踏板,不需要人驾驶,可以进行道路测试。201612月,美国密歇根州州长发布一项新法案,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销售领域、约车领域使用。今年310日,美国加州修改法案,可以用自动驾驶汽车做专车服务,但是须在规定的区域行驶。加拿大安大略省从201611日起,允许自动驾驶自动汽车在该省实际道路上行驶。英国于20163月公布了允许在高速公路上测试汽车的计划,并清除束缚自动驾驶汽车的法规。同时,英国保险法也进行修改,为开启自动驾驶模式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保险。


2016年920日,美国交通部发布了针对从事自动驾驶技术厂商的指导意见书。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发布的首份指导意见,标志着未来在全美范围的自动驾驶监管框架将逐步成型。


在此之前,美国联邦汽车安全监管机构也宣布,他们认为,美国公路上的车辆更多地由机器驾驶时将比由人驾驶更安全。欧盟也组建了HIGHTS研发团队,对联网驾驶进行科研攻关,目前,研发团队已经制定出了清晰的联网驾驶技术开发路线图。分析人士认为,安全监管的放行,或许会促使美国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自动驾驶安全法规。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也会使自动驾驶量产车上路行驶障碍得到消除。


中国不能落后 调整法规促发展


为了使国家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战略目标顺利实现,解决当前标准、法规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问题已是当务之急。在这方面,我国的标准制定部门先行了一步。


2016年6月,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术语和定义》ISO标准草案的准备工作。8月,工信部发布了“三部门关于印发《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的通知”,要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加快构建包括整车及关键系统部件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在内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由工信部组织起草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方案已形成标准框架体系,包括基础、通用规范、产品与技术应用、相关标准四个主要部分。其中基础和通用规范涉及网联化共性的基础标准;产品与技术应用涉及具体的设计标准,包含信息采集、决策报警、车辆控制等方面的细则。而相关标准则涉及到信息交互、通讯协议、接连接口等。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计划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智能辅助技术信息安全等具体标准制定工作也在加快推进。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到 2020 年,要制定 30 项以上智能网联汽车重点标准,涵盖功能安全、信息安全、人机界面等通用技术以及信息感知与交互、决策预警、辅助控制等核心功能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到 2025 年,要制定 100 项以上智能网联汽车标准,涵盖智能化自动控制、网联化协同决策技术以及典型场景下自动驾驶功能与性能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实现车与 X(人、车、路、 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 协同控制等功能,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

 

在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方面,我国由工信部牵头,签署了六家自动驾驶汽车示范区,包括上海、浙江、北京、重庆、吉林和湖北。从封闭、半封闭到开放,服务于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的示范。还有消息称,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正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规范,符合这个规范的企业才能进行高速公路自动驾驶汽车的试验与验证。

 

比起自动驾驶汽车标准的制修订,法律、法规的调整难度显然要大得多,但调整的必要性同样迫切。因为,与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变革直接相关的是城市交通出行生态的大调整,汽车不再是单纯的代步工具,而是提供多样化服务的载体。垂直一体化的汽车产业链将被打破,众多行业和服务业的深度进入将构成扁平、网状的出行生态。所以,现行法规和管理制度的不适应性是必然的,适时调整也是必然的。

 

比如,现行交通管理法规以管理驾驶汽车的人为立法前提,约束的是司机的思想和行为。自动驾驶则是由计算机取代人去操控车辆,失去了原有约束对象的交通法规,如果不进行调整就无法适应新变化。

 

如何调整?先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


围绕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汽车进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管理制度的调整,面临着一些难题。

 

首先,是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成熟,而这些技术又只能在路试过程中逐步成熟。其次,是对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变化需要在其推广过程中逐渐认识,无法预先完全预判设计到位。第三,自动驾驶汽车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取代有人驾驶汽车,两者混合出行的方式会长期并存,这使得新旧法规无法一步切换到位。第四,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推广,触动的社会生活和管理方式会越来越广泛,需要调整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会越来越多。比如,电动汽车利用夜间峰谷时段从电网买电、日间用电高峰时段向电网卖电模式的运行,将可能涉及《电力法》的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共享模式的推广,将使部分私人汽车兼有公共交通车辆的属性,财产性质和用途的变化牵涉到《民法》、《税法》;自动驾驶汽车的推广,将使交通方式和交通设施发生巨大变化,以管理驾驶人为主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都要进行改变。

 

相应的,驾驶员和驾驶员培训、管理职业可能消失,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面临废除,交通警察、高速路收费员等职业面临转行,《公路法》也势必发生大幅度的变化。《治安管理法》(如酒驾入刑)部分条款也需修订;推而广之,《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有可能被动调整。第五,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安全问题,包括乘车人安全、行人安全、车辆自身安全以及联网信息安全等,也涉及一大批标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变。

 

为适应新型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的变化,重新进行法规、标准、行政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十分必要。然而,当前最迫切需要调整的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涉及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试验、试运行法规的调整,以保证自动驾驶汽车合法合规上路进行技术测试。

 

这些调整应该包括:明确定出达到什么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进入试验场进行测试,达到什么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上路进行测试,达到什么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进行运营测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试验的合法性,规定上路试验的申请程序,发放相应的试验证书、牌照;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试验行驶的规则;定义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事故、交通违规中的责任;选取示范试验地区、试验道路、试运营区域等内容。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还在完善和提高过程中,法规的制定和调整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也不可能一步切换到位,这就需要有过渡性的安排,让法律、法规、标准活起来,保证自动驾驶汽车顺利上路测试,顺利过渡到商业化运行。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电动公会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kol/5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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