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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新能源获第四张新建牌照正式落地!建设8.5万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11月3日,发改委正式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表示同意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至此,奇瑞新能源成为继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长城华冠之后第四家获得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

奇瑞新能源获第四张新建牌照正式落地!建设8.5万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批复显示,该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8.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其中新增6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收购并利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轿车三厂的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等工艺生产设备和纯电动乘用车专用设备,租赁轿车三厂厂房,形成年产2.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的生产能力;二是新建总装车间、焊装车间、试制车间、联合站房及其它辅助设施,新增主要工艺设备,形成年产6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204612万元,其中,收购资产48449万元,新增投资156163万元。新增投资包括建设投资14132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4834万元。项目资金全部为企业自筹。

据了解,关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准入的申请,包括技术条件、资金规模、融资能力、研发实力等17项考核,还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否决条款”未达标,则无法通过。

奇瑞作为我国汽车自主品牌企业,早在2000年便开始着手于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是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力最早的品牌之一,有十六年的研发经历。通过十六年的研究,目前,奇瑞新能源已经掌握了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全新结构轻量化、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一系列关键技术,同时还着力完善“三横三纵”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布局,建立起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供应配套体系。尤其在动力电池、电动空调、高压插接件等核心部件方面,奇瑞通过与国内最优秀的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了良好的生产配套能力。

目前,奇瑞新能源已具备生产3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和1万辆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的生产能力,并正在逐步建成拥有整车集成、核心技术和核心零部件开发能力的体系。2016年初,还建设了具备了生产6万辆全铝车身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基地。到2020年,有望实现年产20万新能源产能的战略目标。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产业[2016]2240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核准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的请示》(皖发改产业[2016]50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企业整合优势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项目单位为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路9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8.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其中新增6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收购并利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轿车三厂的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等工艺生产设备和纯电动乘用车专用设备,租赁轿车三厂厂房,形成年产2.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的生产能力;二是新建总装车间、焊装车间、试制车间、联合站房及其它辅助设施,新增主要工艺设备,形成年产6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的生产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204612万元,其中,收购资产48449万元,新增投资156163万元。新增投资包括建设投资14132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4834万元。项目资金全部为企业自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能评审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议使用国产设备,以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设备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年产6万辆铝车身骨架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68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年产6万辆铝车身骨架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皖环函[2016]75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项目开工建设时,样车动力电池要通过最新国家标准测试。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5日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qiye/4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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